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46號原告欽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欽 被告聯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瑛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及系爭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陳報訴之聲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
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