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03號抗告人 丁厚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貞德 、 陳俊宇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5月19日所為第一審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異議)。查本件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