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被告 吳盈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