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9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59號原告 翁源水 訴訟代理人 王立中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蔡昀庭
郭建宏 被告新竹縣政府代表人 邱鏡淳 (縣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陳秀媖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