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220號聲請人 石世義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股票掛失申請書(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狀附表欄所載發行公司(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請陳明正確發行公司名稱。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