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陳鴻霖 訴訟代理人 周金珠 被告 李麗紅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交易字第2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張志偉法官楊鑫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