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陳永鈞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被告 陳俊佑 兼法定代理人 陳文彬 兼法定代理人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玉雲 被告 梁幼羣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5年度簡字第1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就其所有勞力士手錶及TOUGH皮衣受損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與法定要件不符,本院另行判決駁回之,此部分不在移送之列)。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鮑慧忠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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