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03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被繼承人乙○○原住彰化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乙○○(男、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0月00日生)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貳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中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財產(遺產)之現值百分之一,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39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經查鈞院96年度執字第19392號債權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與債務人乙○○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正在執行中,為聲請參與分配,爰依民法第1183條及「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聲請按財產現值(拍賣最低價額新台幣1,152,000元)百分之一,即新台幣11,520元為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提出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39號民事裁定影本乙份、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97年9月9日彰院賢96執春字第19392號通知書影本乙份為證,聲請人之主張自堪信屬實,且核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爰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