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救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家救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救字第253號聲請人 簡郁 真相對人 林鵬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家非調字第750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經濟狀況窘困,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7年至109年度間之財產所得,查知聲請人於上開年度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0元、79,157元、750元,且名下無其他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足認聲請人應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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