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家救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救字第223號聲請人 朱雪品 相對人 朱天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家調字第992號審理在案。因聲請人經濟狀況窘困,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經聲請人提出新北市低收入戶社會福利資格證明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於民國107年度至109年度之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聲請人於上開年度所得依序為新臺幣(下同)0元、200元、9,906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