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7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國信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843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國信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㈣、㈤、㈥、㈦判決確定日期依序更正為「民國103年12月28日、104年2月9日、105年8月12日、106年1月21日、107年5月14日、107年12月1日」。
㈡、告訴人「 黃芊 如」均更正為「 黃千如 」。
㈢、聲請書附表應補充更正如附表一所示(更正編號7之匯出帳號,並增列編號11告訴人 陳可鑫 部分)。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媒介他人將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詐欺集團得以作為對各告訴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取款工具,被告媒介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媒介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助使詐騙集團成員得以遂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各告訴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而成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情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酌其前案及本件犯罪情節,其既曾因上揭犯罪受罰,本應改悔向上,竟又於5年內再犯本案,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有加重其刑之必要,再被告上開所犯之罪並無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犯上開之罪,加重其刑。
㈣、被告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㈤、聲請書雖漏未論及附表一編號11所示告訴人陳可鑫受詐騙而匯款部分,惟此部分與已聲請處刑之其他部分,為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又移送併辦之被害人 江佩 璇被害部分,與原聲請處刑之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3部分)相同,本院亦得併予審理。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為貪圖小利,竟媒介他人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造成詐欺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並參酌本件告訴人11人受詐騙所生財產損失合計為新臺幣65萬6,175元,暨考量被告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兼衡被告教育程度係國中畢業、現在監執行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媒介 許家豪 提供帳戶,因而獲得報酬3,000元(見偵字第3843號卷第125頁),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柏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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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843號被告曾國信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國信前㈠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民國103年10月3日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0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復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於104年1月20日以103年度審易字第4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㈠、㈡兩罪刑,經同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2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104年4月1日入監執行,於105年2月29日執行完畢。㈢再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於104年12月9日以104年度易字第9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1月29日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3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㈣復再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於105年5月13日以105年度易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㈢、㈣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35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下稱案);㈤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於105年12月29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7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案)。
上開、兩案接續執行,於106年11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然曾國信另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執護字第595號認該假釋因『期滿疑似再犯』而結案等情,是曾國信上開假釋有被撤銷可能,其前開未執行之刑是否得以已執行論仍有疑義,爰不論以累犯,㈥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於107年5月4日以107年度簡字第30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經同法院於107年11月7日以107年度簡上字第6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㈦復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於107年11月7日以107年度簡字第7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㈥、㈦兩罪刑,經同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85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8年2月23日入監執行,於108年11月21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掩飾他人詐欺犯罪所得財物,被詐欺集團利用以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藉此躲避警方追查,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8月17日13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土城分行,以介紹1個人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報酬,引介許家豪(所涉幫助詐欺部分,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357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以1天4,000元之代價(許家豪另交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共獲得8,000元之報酬),將其申設於新光銀行建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許家豪並於翌(18)日12時許,同意或容任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歐 」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檢視其手機,致「小歐」獲悉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而容任他人以之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小歐」取得本案帳戶存摺(嗣後又取得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即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話務機房成年成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向童宇晨、許銘仁、江佩璇、林迅妤、 張芸希 、黃芊如、彭子謙、莊雅慧、賴佳欣、史習昀等10人,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法詐取財物,致上開10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地,匯出如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至本案帳戶,蓄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後,旋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二、案經童宇晨、許銘仁、江佩璇、林迅妤、張芸希、黃芊如、彭子謙、莊雅慧、賴佳欣、史習昀等10人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 分局 、土城分局報告、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移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曾國信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許家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㈢告訴人童宇晨、許銘仁、江佩璇、林迅妤、張芸希、黃芊如
、彭子謙、莊雅慧、賴佳欣、史習昀等10人於警詢中之指訴。
㈣告訴人童宇晨遭詐部分: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告訴人童宇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德哥」對話紀錄截圖46張、「超級星SUPERSTAR」博弈網站登入畫面網頁截圖1張、通訊軟體LINE暱稱「雨寧秘書」、「德哥」帳號截圖各1張、新光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基本資料、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上開書證附於本署109年度偵字第37937號、第38104號卷)。
㈤告訴人許銘仁遭詐部分: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超商代碼付款頁面翻拍照片2張、告訴人許銘仁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菲」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彰化銀行鹿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3張、新光銀行集中作業部109年9月11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6056號函附新光銀行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暨影像、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各1份(上開書證附於本署109年度偵字第40956號卷)。
㈥告訴人江佩璇遭詐部分:
新光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通訊軟體LINE暱稱「亮菁菁」、「福星線上客服」帳號截圖各1張、告訴人江佩璇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亮菁菁」對話紀錄截圖12張、告訴人江佩璇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福星線上客服」對話紀錄截圖9張、中國信託銀行網路銀行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截圖1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上開書證附於本署109年度偵字第42588號卷)。
㈦告訴人林迅妤遭詐部分:
告訴人林迅妤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興富發-專業客服」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告訴人林迅妤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葳葳」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1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光銀行集中作業部109年9月18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068937號函附新光銀行事故項目查詢資料列印資料、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各1份(上開書證附於本署110年度偵字第824號卷)。
㈧同案被告許家豪交付本案帳戶之存摺部分:
被告曾國信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之帳號暨貼文網頁截圖5張、通訊軟體LINE暱稱「曾,國信」帳號截圖1張、同案被告許家豪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曾,國信」對話紀錄截圖6張(上開書證附於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843號卷)。
㈨告訴人張芸希遭詐部分: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告訴人張芸希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德哥」對話紀錄截圖16張、臉書公開社團網站「提升所得來找德哥」之廣告網頁截圖1張(上開書證附於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843號卷)。
㈩告訴人 黃千茹 遭詐部分: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假投資平台「QMiu」網頁翻拍照片、告訴人黃千茹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PO-Lecturer」對話紀錄截圖各1張、告訴人黃千茹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QNiu交易所(客服)」對話紀錄截圖2張、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網路銀行一般轉帳轉帳結果截圖1張(上開書證附於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843號卷)。
告訴人彭子謙遭詐部分: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告訴人彭子謙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 羅德強 老師」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6張、「RSL」網站登入網頁翻拍照片1張、中國信託銀行網路銀行臺幣轉帳交易成功翻拍照片1張(上開書證附於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843號卷)。
告訴人莊雅慧遭詐部分: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青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影本2張、告訴人莊雅慧於「譽隆金控」投資網站帳號網頁截圖3張、告訴人莊雅慧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Yulong」對話紀錄截圖23張、告訴人莊雅慧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對話紀錄截圖8張、告訴人莊雅慧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喬小本起手勢」對話紀錄截圖1張、新光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基本資料、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各1份(上開書證附於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843號卷)。
告訴人賴佳欣遭詐部分:
交友軟體「Omi」截圖(編號1)、通訊軟體LINE暱稱「Jaso
n子豪」帳號暨照片截圖(編號2、3)、通訊軟體LINE暱稱「e投睿交易平台客服專員」帳號截圖(編號4)、「e投睿」網站登入網頁截圖(編號5)各1張、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網路銀行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截圖2張(編號11、12)、告訴人賴佳欣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Ja
son子豪」對話紀錄截圖38張(編號15至52)、告訴人賴佳欣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e投睿交易平台客服專員」對話紀錄截圖3張(編號53至5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光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基本資料、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各1份(上開書證附於本署110年度偵字第5034號卷)。
告訴人史習昀遭詐部分:
玉山銀行網路銀行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截圖3張、告訴人史習昀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銘遠Tony」、「Jason子豪」群組對話紀錄譯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光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基本資料、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各1份(上開書證附於本署110年度偵字第5417號卷)。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又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另被告引介同案被告許家豪提供本案帳戶後分得報酬3,000元,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陳在卷,係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亦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檢察官陳伯青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方法│匯款時、地│匯款金額│├───┼───┼────┼────────┼────────┼──────┤│1│童宇晨│109年8│在社群網站臉書刊│於109年8月18日│2萬元││││月9日15│登「創業找德哥人│13時55分許,在台│││││時6分許│人都是哥」之廣告│中市○里區○○路││││││,再以通訊軟體│765號統一超商股││││││LINE暱稱「德哥」│份有限公司興城門││││││、「雨寧秘書」│市,自其申設於中││││││邀請告訴人童宇晨│國信託銀行大里分││││││註冊「超級星SUP│行帳號00000000帳││││││ERSTAR」博弈網站│戶,以自動櫃員機││││││,並佯以投資之名│方式轉帳匯款。││││││義要求其匯款,致│││││││告訴人童宇晨陷於│││││││錯誤,依指示麗款│││││││。│││├───┼───┼────┼────────┼────────┼──────┤│2│許銘仁│109年8│以通訊軟體LINE│於109年8月18日│3萬元││││月10日某│暱稱「菲」提供網│15時20分許,在彰│││││時許│路投資平台「金鋒│化縣○○鎮○○路││││││國際」,並請告訴│137號彰化銀行鹿││││││人許銘仁加入會員│港分行,自其申設││││││使用該平台交易,│於該行帳號60135││││││致告訴人許銘仁陷│000000000號帳戶││││││於錯誤,依指示匯│,以自動櫃員機方││││││款。│式轉帳匯款││├───┼───┼────┼────────┼────────┼──────┤│3│江佩璇│109年8│在社群網站Ins│於109年8月18日│1萬元││││月16日17│targam刊登│15時35分許,在不│││││時許│兼職賺錢之廣告,│詳地點,自其申設││││││再以通訊軟體LI│於中國信託銀行帳││││││NE暱稱「亮菁脊│號00000000││││││」│5383號帳戶,││││││、「福星線上客服│以網路銀行方式轉││││││」提供告訴人江佩│帳匯款。││││││璇註冊「福星娛樂│││││││」平台,並請其加│││││││入會員使用該平台│││││││,致告訴人江佩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4│ 林迅好 │109年7│在社群網站│於109年8月18日│4萬7.775元││││月21日16│Instargam刊登投│15時14分許,在臺│││││時許│資之廣告,再以通│南市某旅店,自其││││││訊軟體LINE暱稱│申設於中華郵政帳││││││「葳葳」、「興富│號00000000000000││││││發-專業客服」向│號帳戶,以網路銀││││││告訴人林迅妤佯以│行方式轉帳匯款。││││││投資之名義要求其│││││││匯款,致告訴人林│││││││迅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5│張芸希│109年7│在社群網站臉書公│於109年8月18日│5萬元││││月12日20│開社團刊登「提升│13時46分許,在南│││││時20分許│所得來找德哥」之│雄市三民區大順二││││││廣告,再以通訊軟│路861號3樓之7││││││體LINE暱稱「德哥│居所,自其申設於││││││」邀請告訴人張芸│中國信託銀行帳號││││││希往冊「超級星S│000000000000號帳││││││UPERSTAR」博弈投│戶,以網路銀行方││││││賢網站’並筵以投│式轉帳匯款。││││││資之名義要求其匯│││││││款,致告訴人張芸│││││││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6│黃芊如│109年8│在社群網站│於109年8月18日│5萬元││││月18日14│Instargam聯絡告│15時10分許,在不│││││時許│訴人黃芊如,並推│詳地點,自其申設││││││薦其加通訊軟體LI│於第一銀行帳號2││││││NE暱稱「P0-Lectu│0000000000號帳戶││││││rer」帳號好友,│,以網路銀行方式││││││嗣「PO-Lecturer│轉帳匯款。││││││」邀請告訴人黃芊│││││││如註冊「QNiu」投│││││││資平台,並另以L│││││││INE暱稱「QNiu│││││││交易所(客服)」│││││││要求其匯款,致告│││││││訴人黃芊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7│彭子謙│109年8│在社群網站臉書上│於109年8月18日│6萬5,000元││││月18日14│刊登投資廣告,告│14時10分許,在不│││││時許│訴人彭子謙註冊完│詳地點,自其申設││││││竣後,即顯示通訊│於中國信託銀行帳││││││軟體LINE暱稱「羅│號000000000000號││││││德強老師」,「羅│帳戶,以網路銀行││││││德強老師」邀請告│方式轉帳匯款。││││││訴人彭子謙註冊「│││││││60秒急速賽車」網│││││││站,並佯稱可穩定│││││││獲利要求其匯款,│││││││致告訴人彭子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8│莊雅慧│109年8│在社群網站臉書上│於109年8月18日│3萬5,000元││││月4日17│刊登廣告介紹「譽│13時50分許,在高│││││時許│隆金控」之投資網│雄市○○區○○街││││││,告訴人莊雅慧│167號6樓住所,││││││加入該網站上顯示│自其申設於中國信││││││通訊軟體LINE暱稱│託銀行帳號││││││「喬小本起手勢」│000000000000號帳││││││後,「喬小本起手│戶,以網路銀行方││││││勢」、Yulong」、│式轉帳匯款。││││││「吳」即謳稱必須│││││││補足15萬元始能就│││││││獲利部分出金並懷│││││││疑其洗錢,致告訴│││││││人莊雅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9│賴佳欣│109年8│以交友軟體「Omi│於109年8月18日│5萬元││││月11日某│」暱稱「Jason子│15時17分許,在新│││││時許│豪」結識告訴人賴│北市○○區○○路││││││佳欣,進而以通訊│306號7樓住所,││││││軟體LINE暱稱「│自其申設於玉山銀││││││Jason子豪」介紹│行帳號││││││告訴人賴佳欣加入│0000000000000號││││││註冊「e投睿」之│帳戶,以網路銀行││││││投資虛擬貨幣平台│方式轉帳匯款。││││││,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投睿├────────┼──────┤││││交易平台客服專員│於109年8月18日│1萬6,000元│││││」要求其匯款,致│15時18分許,在新││││││告訴人賴佳欣陷於│北市○○區○○路││││││錯誤,依指示匯款│306號7樓住所,││││││。│自其申設於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10│史習昀│109年8│以交友軟體「Omi│於109年8月18日│10萬元││││月初某時│」暱稱「銘遠」結│11時15分許,在不│││││許│識告訴人史習昀,│詳地點,自其申設││││││進而以通訊軟體│於玉山銀行帳號││││││LINE暱稱「銘遠│0000000000000號││││││Tony」介紹告訴人│帳戶,以網路銀行││││││史習昀通訊軟體│方式轉帳匯款。││││││LINE暱稱「Jason├────────┼──────┤││││子豪」,並佯稱可│於109年8月18日│1萬元│││││以代操LIBOR外匯│11時23分許,在不││││││,要求其匯款入會│詳地點,自其申設││││││,致告訴人史習昀│於玉山銀行帳號││││││陷於錯誤,依指示│0000000000000號││││││匯款。│帳戶,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於109年8月18日│9萬元││││││11時25分許,在不│││││││詳地點,自其申設│││││││於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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