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8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林翔瑜 債務人 范振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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