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8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佐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郭宏軒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確定之判決具有執行力,即得執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嗣後重複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實益,應不予准許。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宏軒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查債權人曾就該債權提起小額訴訟,經本院判決在案,有本院101年度店小字第900號小額民事判決正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重複聲請,為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