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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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翔宥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敏 代理人潘彥竹
池國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出委任狀底應蓋公司大小章。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