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聲請人 廖信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庭 (原名: 張玉珍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附表」3份、提出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