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聲請人 廖信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庭 (原名: 張玉珍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附表」3份、提出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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