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鍾永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肆仟零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鍾永興於民國86年3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下同)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緣相對人鍾永興於98年6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739,304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58,282元│鍾永興│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2月13日起│││├──┼─────┼─────┼──────┼──────┼────────┤│002│16,877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7.38│├──┼─────┼─────┼──────┼──────┼────────┤│003│29,621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