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重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41號上訴人甲○○(別名 汪笨湖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林岡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蘇恒仁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重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41號上訴人甲○○(別名 汪笨湖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林岡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