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七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七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負債累累,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惟核其提出之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一○二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同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並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李文賢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