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916號
上 訴 人  馮長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
6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447,595元(包括本訴140,230元及反訴
307,36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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