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1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佳炫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佳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佳炫因竊盜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嗣於民國104年8月26日假釋出監,復另與他案件,再經鈞院更定其刑,惟仍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3年度審簡字第37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103年8月6日入監執行,而於104年8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又前開案件與受刑人另犯之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00號案件,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43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仍獲准假釋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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