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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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57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凱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114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告訴人陳碧珠、 施瑩照 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百慶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