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62號聲請人 李白秀鳳 代理人 黃漢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0年度司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0年5月14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11月14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曾美滋┌──────────────────────────────┐│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40│├──┼────────────┼───────┼───┼──┤│002│同上│87NX0000000-0│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