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890號債權人 徐川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李臺琴雷祖英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聲請2,600,000元部分已經本院核發債權憑證,既已取得執行名義,再為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二、提供支票號碼PA0000000號、金額202,800元之支票經雷祖英背書之影本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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