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江英龍
相 對 人 許曉微
廖珮伶
上列聲請人因與許曉微、廖珮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所提起之103年度桃小字第507號損害賠償事
件,業經本院認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
駁回在案,有本院上開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
提之訴即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