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傷害原告乙○○之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林逸梅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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