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4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李為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陸仟叁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月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為煌於民國108年8月29日起向債權人借款32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73%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3.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08年9月29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266341元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