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3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嬌妹
翁賽花翁月英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714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彭嬌妹犯 圖利 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翁賽花犯圖利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翁月英犯圖利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彭嬌妹為址設臺中市○○區○○路○○○號旁琦津釣魚場邊之無店招KTV負責人,其為圖增加營業收入,竟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犯意,如有男客上門,即安排男客進入包廂、遞送酒菜,並提供包廂作為容留坐檯小姐在該處與男客從事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之猥褻行為,藉此熱絡現場以提高男客之消費意願,該KTV收費方式為2小時收取包廂費新臺幣(下同)500元,酒菜錢另計,每位坐檯小姐收取坐檯費500元,客人亦可隨意給予坐檯小姐小費。
嗣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下午3時許,翁賽花、翁月英接獲通知前往上址KTV包廂,提供喬裝男客之員警陪酒服務時,均明知該店於營業時間內,不特定多數人均可自由進出、消費,且該店之其他服務人員亦可隨時進出並未上鎖之包廂,而處於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詎其等因家庭經濟負擔沉重,為求男客能多給予小費,竟各基於意圖營利供人觀覽而公然為猥褻行為之犯意,提議陪同喬裝男客之員警擲骰子比點數大小,贏則賺取小費100元,輸則掀脫衣物、胸罩及內褲,裸露胸部及生殖器等身體部位供男客觀看,喬裝男客之員警待時機成熟,遂表明身分並會同店外等候之其他員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彭嬌妹、翁賽花、翁月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先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嬌妹、翁賽花、翁月英坦承不諱,並經證人 黃雅招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屬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書、查獲現場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臨檢紀錄表各1份,及蒐證照片6張附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上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彭嬌妹所為,係犯刑法231條第1項之 圖利容留 猥褻罪;被告翁賽花、翁月英所為,各係犯同法第234條第2項之圖利公然猥褻罪。爰審酌被告彭嬌妹曾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96年間判處有期徒刑6月(不構成累犯),被告翁賽花、翁月英均無任何刑案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彭嬌妹圖利容留被告翁賽花、翁月英為猥褻之行為,被告翁賽花、翁月英圖利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危害善良風俗,背離社會價值觀念,動機可議,牟取之利得不多,情節非重,事後皆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翁賽花、翁月英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致觸刑章,事後已坦認過錯,2人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檢察官起訴書就被告彭嬌妹部分雖論及媒介,但未說明媒介過程,且卷附事證亦無從認定被告彭嬌妹有何媒介犯行,此部分自非有據,惟因此部分與前開容留部分為高低度行為之單純一罪,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234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朝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