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94號原告NEW5TV(CAYMAN)CO.,LTD法定代理人 夏承祖 原告新五台創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夏承祖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俊耀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周俊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貳萬捌仟陸佰柒拾肆元(原告請求金額為美金90萬2,00
0元,依支付命令之聲請日即民國103年8月6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1美元兌換新臺幣30.187元折算。計算式:902,
000×30.187=27,228,674),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陸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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