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黃碧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忠男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聲請
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51,5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5,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聲請費5,0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