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調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黃碧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忠男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聲請
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51,5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5,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聲請費5,0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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