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蔡惠伃
上列聲請人與博市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若未敘明其主張或維護之法律
上利益,法院得不予許可,參諸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規定意旨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律師需要,爰聲請交付民國108年1月
2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僅泛稱律師需要而調閱錄音光碟,並未敘明有
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
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