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3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236號、99年度毒偵字第1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一一八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
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4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012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011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8月2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141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白色透明結晶體(淨重0.012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0118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醫務中心99年4月12日航藥鑑字第0992386號鑑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採證照片附卷可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