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8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伍拾肆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確定在案,有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151號判決及本院98年度易字第2424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確定日期│││││├────────┤││││││案號││├──┼────┼─────┼─────┼────────┼─────┤│1│詐欺│拘役30日│98年2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12│││││6日前之某├────────┤月31日│││││日│98年度簡上字第│││││││1151號││├──┼────┼─────┼─────┼────────┼─────┤│2│詐欺│拘役30日│98年1月│本院│99年8月9日│││││間某日├────────┤││││││98年度易字第│││││││2424號││└──┴────┴─────┴─────┴────────┴─────┘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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