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846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黃文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西元2017/04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共計1門(詳服務申請書),債務人電信費用之小額代收費用,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有最新一期帳單為證,合計積欠小額代收費用新臺幣55641元,如聲請人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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