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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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57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金鳳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30號,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0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金鳳原係臺北市政府環保局五分埔分隊清潔員,於民國
105年7月14日下午4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1樓抽煙,臺北市政府環保局三張犁分隊長 嚴超 鋙予以規勸,兩人因而發生口角,被告竟基於恐嚇之犯意,以「我要讓你在這個單位待不下去」、「讓你官做不下去」等語,恫嚇嚴超鋙,使嚴超鋙心生畏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被告另以「頭殼壞掉」、「你有病」,辱罵告訴人嚴超鋙部分,業經原審判處罰金刑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恐嚇罪嫌,係以告訴人嚴超鋙指訴及證人 盧勇 伸證述為其論據。
三、被告答辯要旨被告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辯稱:我未以「我要讓你在這個單位待不下去」、「讓你官做不下去」等語恫嚇告訴人。
四、經查:㈠證人即告訴人嚴超鋙於106年1月5日原審證稱:我現場只
有看到穿制服的同仁及被告在抽煙,我先制止那位穿制服的同仁,被告叫那位穿制服的同仁不要理我,說我不是他們的主管,不夠資格管他,詳細對話如我在警察局製作的筆錄內容,被告有說「我要讓你在這個單位待不下去」等語,被告罵我的原因我不瞭解,但是我在拍照之前,被告就已經有罵我「頭殼壞掉」,我在拍完照之後,被告才罵我「你有病」、「我要讓你在這個單位待不下去」等語(原審卷第56頁反面、第58頁),證人 盧勇伸 於原審證稱:我在現場有聽到被告說「我要讓你在這個單位待不下去」等語,……他們開始爭論抽煙後,沒有什麼結果,告訴人就準備轉身離開……告訴人轉過頭回來問被告說你在說什麼,他們又發生第二次爭吵,這時候告訴人就說要錄音錄影,被告也說要錄音錄影,但是我不曉得他們有無錄音錄影,這段爭吵完,告訴人可能又轉身要離開,這時候又聽到被告講「我要讓你在這個單位待不下去」,告訴人就說好,我知道你又罵我了,但是就沒有再跟被告吵下去了等語(原審卷第60頁)。其二人證述相符,足證被告確有於前揭時、地,因抽煙問題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並向告訴人表示「我要讓你在這個單位待不下去」等語。至於告訴人嚴超鋙之手機,雖未錄得被告表示「我要讓你在這個單位待不下去」等情,此乃因告訴人嚴超鋙原轉身準備離去,手機或停止錄音或距離稍遠,致未錄得相關語音,被告以告訴人嚴超鋙手機未錄得相關話語,指告訴人及證人盧勇伸相互串供,尚不足取。
㈡按刑法第305條所稱之恐嚇罪,指加害人以不法惡害之意思
,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有關恐嚇之方法,以言詞、文字、舉動為之,均無不可。倘恐嚇之結果,被害人心理並未因之而生畏怖,即不足對其致生安全上之危險,自不得論以恐嚇罪責。因公務人員職位之升降、服務單位之調整,由服務機關或其主管依循法令,審酌機關需求、公務人員之能力、學歷、表現,為綜合之考量,單純、抽象之投訴,尚不足以動搖主管或其服務機關之決定。本件告訴人嚴超鋙於原審證稱:被告罵我「我要讓你在這個單位待不下去」這句話後,讓我在管理同仁上有陰影云云(原審卷第66頁),證人盧勇伸亦證稱:告訴人嚴超鋙在聽聞被告說「我要讓你在這個單位待不下去」後,僅向被告表示被告又再辱罵等語(原審卷第60頁),可見告訴人嚴超鋙因被告語出前詞後,在日後管理其他同仁方面,或有所顧忌而影響其領導統御,然事實上其內心並無畏懼之情,並未因此心生畏怖,依前揭說明,被告行為縱有不當,亦不能以刑責相加。
五、上訴之評斷刑事訴訟新制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負有實質舉證責任,法院僅立於客觀、公正、超然之地位而為審判,是倘檢察官無法提出證據,以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俾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2項、第161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規定即明。因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所涉之恐嚇犯行,與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構成要件不合,無從以恐嚇罪相加。
原審認被告關於恐嚇犯行部分,不能證明犯罪,判決被告無罪,於法無違,應予維持。檢察官提起上訴,就原審依職權所為恐嚇罪構成要件之論述及心證形成之事項,反覆爭執,並未提出學說或實務見解,供本院審認,是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秀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汪梅芬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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