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八九號
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賴志堅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志鋒
法官許月馨法官卓進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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