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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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七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二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查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自訴被告涉犯詐欺案件,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三、本件原告自訴被告詐欺案件,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