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敬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敬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敬彥因竊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808號、100年度簡字第291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又因贓物、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22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
4月、6月確定後,嗣經本院於101年4月17日以101年度聲字第6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茲受刑人於民國100年7月22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2年1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1月4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27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
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271號函各1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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