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37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 律師複代理人 李亭萱 律師
許乃丹 律師被上訴人乙○○兼法定代理丙○○人兼法定代理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戊○○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