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53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捷股被告甲○○
現於台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__
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__,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永梁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