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192號原告 黃綉娟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 律師被告佳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77,41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280元。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給付薪資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即3,140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