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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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忻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忻瑀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94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94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此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等附卷為憑,是皆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附表編號名稱及數量商標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1「DIOR」耳環1副00000000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