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蔡張素蘭受刑人蔡頡學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更字第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張素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頡學因犯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612號、100年度執更字第999號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蔡頡學因竊盜案件,經以100年度易字第18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之住所合法傳喚,未見其自行到案接受執行,聲請人並再囑警至前開住所執行拘提,亦未發現受刑人行蹤。且聲請人另依具保人蔡張素蘭先前於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上所載之地址(與其戶籍地相同)發函通知具保人應於100年11月30日、101年1月11日偕同受刑人到場執行,惟屆期具保人皆未偕同受刑人到場。此外,復查無受刑人目前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具保人通知、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警員函覆拘提未獲之報告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戶口名簿等在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顯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