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0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1月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21日屆滿(原應於98年
9月19日屆滿,適逢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張金柱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劉霜潔┌──────────────────────────────────────────────────────┐│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60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甲○○│桃園信用合作社南華│97年12月24日│28,908元│D0000000│││1││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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