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景村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景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景村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已移送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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