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金鎮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金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金鎮前因廢棄物清理法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27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9年10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其中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之「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無。已執畢拘役120日因符合數罪併罰,折抵本件刑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許冰芬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