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靜宜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
9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靜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靜宜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38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鈞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劉登俊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