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33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勇男
劉惠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駱玥緁 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3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游峻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