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223號債權人PILOTON,MARIFEBANTASAN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PALLASIGUE,PRINCESSDESPUES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㈡補正利息依月利率百分之七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
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之利率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者,對超過部分之利息無民法上之請求權)。
㈢陳報債務人之居留證影本或其他資料足以證明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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