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9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簡豊琳選任辯護人張齡方律師
謝以涵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 張簡豊林 無罪」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簡豊琳無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裁定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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