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5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3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6年6月2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3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各一件、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二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三件為證。
三、聲請人另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未保存登記建物,惟該部分並未為抵押權設定登記,故此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5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中埔鄉│三層││143-1│建│622│16分之1││││││崎│││││││├──┼───┼────┼──┼───┼─────┼─┼──────┼───────┼──────┤│002│嘉義縣│中埔鄉│三層││143-2│建│2425│16分之1││││││崎│││││││├──┼───┼────┼──┼───┼─────┼─┼──────┼───────┼──────┤│003│嘉義縣│中埔鄉│三層││143-3│旱│4669│16分之1││││││崎│││││││└──┴───┴────┴──┴───┴─────┴─┴──────┴───────┴──────┘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